2008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10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房地[2008]8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以下简称土地处置)类型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出让、抵押、机构变动、企业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处置。

第五条 土地处置应当遵循统一归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土地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处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核土地处置行为。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事项列入本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的土地处置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土地调配方案,并通知有关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供应和需求单位按照土地调配方案办理土地调配手续。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置换土地的,置换方案报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土地置换手续。